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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的相关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如果返还后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都应及时返还。一旦案件有了明确结论,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规定》还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兑现期限等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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