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更多

山东如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详细内容

刑事技术人员遗失物证导致杀人嫌犯被宣告无罪:构成玩忽职守罪

时间:2017-05-26     【转载】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         日期: 2011-09-15

·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1)潢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佩军,男,46岁。

被告人张明辉,男,54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佩军、张明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0日以该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我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1年9月9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对该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佩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明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10日6时10分,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公安分局接报:有人在许昌市毓秀路审计局门口被杀死,魏都区公安分局出警,由时任局长刘XX指挥时任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中队长的被告人张明辉及梁XX、陈XX负责现场勘查,现场遗留有一顶帽子、一个火机、一串钥匙、一盒黄许昌烟、血迹。经查死者叫宋根学,后在许昌市殡仪馆进行尸检,死者面部、胸部等有多处创口,属他人用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刺破肺脏、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因当天由刑侦四中队值班,案发地为被告人李佩军所在刑侦一中队辖区,由一中队和四中队组成“3.10”杀人案件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2000年4月3日排查出陈金生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其所带帽子与现场遗留的帽子相符,随后对其布控与抓捕,但其因涉嫌强奸犯罪已外逃。2001年3月份,被告人李佩军、张明辉均调离刑侦队大队,2003年9月13日陈金生被抓获归案,案件又交由六中队李XX、田XX、李XX等人办理,后陈金生先后三次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一次判处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09年6月4日,因没有陈金生作案的直接证据,未找到作案凶器,同时现场提取的帽子丢失、现场提取的黄许昌香烟、打火机未作指纹鉴定,不能确定是陈金生遗留的现场物品,陈金生最终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罪。

被告人李佩军在任魏都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中队长负责查办宋根学被杀一案过程中,负责外围排查工作,2001年锁定陈金生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采取搜查措施获取证据,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发布通缉令,虽然研究过如何布控、抓捕,但以上两项工作被告人李佩军均未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被告人张明辉任魏都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技术中队中队长,在负责现场勘查工作中,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现场录像;必须按照《公安部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第三款: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涉案物品现场检查;应当按照《公安部现场勘查规则》第九条规定,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但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导致宋根学被杀一案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鉴定过程中,现场勘查不规范,未及时对现场提起的帽子、香烟、火机、钥匙、血迹等进行技术鉴定,同时对物证管理不善,造成帽子、香烟、火机等物证丢失。被告人张明辉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是造成宋根学被杀案未侦破且失去侦破条件的重要原因。


seo seo